地球安全军服役管理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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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基于流浪地球电影官方的世界观设定进行同人改编,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为编辑者虚构,属于同人作品,请不要与官方设定混淆。

前言

在“流浪地球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各国政府意识到全球军事安全已是不可忽略的难题,于2030年开始各国开始向联合政府释出军权,又经由2044年太空电梯危机的警醒,颁布了《地球安全法》,依法组建了人类历史上首支受世界中央政府指挥的、为同一目标而奋战的正规军事队伍——地球安全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球安全军服役管理、加强军队内部建设,根据《流浪地球法》《地球安全法》及各国灾前实施的部队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地球安全军军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地球安全军全体现役军人和机关(不含企业、事业单位),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所有军人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四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由地球上任一国家合法公民自愿报名组成。他们是在地球安全军中服役的地球公民。

第五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与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地球安全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联合政府的领导,严格执行《流浪地球法》,誓死保卫‘流浪地球计划’,信念坚定,希望永存,骁勇善战,不惧死亡,坚决维护‘新地心说’,为实现2500年星际移民目标而奋斗终生!”

第六条 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地球安全军性质、宗旨、任务和新地心说信仰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在各军区最近行星发动机入口处;
(四)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授枪进行,先进行宣誓仪式再进行上述仪式。

第七条 军人宣誓仪式的大致程序为: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地球安全军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宣誓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讲话;
(七)部(分)队首长讲话;
(八)奏唱《地球,我永恒的故乡》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八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职责

(一)保护有关“流浪地球计划”的重要财产【如行星发动机等】,确保“流浪地球计划”的不间断实施,是每一名地球安全军军人的首要职责。任何事件与此违背时,均当以此为最高指令;
(二)在尊重各国本土信仰基础上(包含党派、宗教信仰等),地球安全军军人应坚决拥护“新地心说”,将之作自己的第一信仰;
(三)严格执行《流浪地球法》,并把之当作一切行动的根本纲领。保证自己的行为绝对符合《流浪地球法》,并监管任何公民不得违反该法案;
(四)地球安全军也具有维持各地局势安全的职责,在不违背第八条第一款识规定下,可以通过包含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保持各地和平。但不得过多介入武装冲突,地球安全军不再是一支为了霸权扩张而存在的军队;
(五)协助科学部开展“流浪地球计划”相关项目的建设工作。包括:行星发动机建设,补给站建造等,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六)当灾难发生时,地球安全军也将起到救援队的作用,对全球各地受灾地区进行救援。救援对象包含受灾灾民,受灾设备等。进行救援时,仍应以救援“流浪地球计划”核心设备为首要救援目标;

第九条 联合政府军航天员职责

(一)履行驻站职责,确保“领航者号”国际空间站,不间断地为地球提供领航、车载导航以及通讯保障;
(二)根据人工智能MOSS的指令,维护“领航者号”国际空间站。但是,若MOSS指令与“流浪地球计划”相抵触,应上报联合政府后再决定执行与否;
(三)利用“领航者号”国际空间站上太空武器,保护地球不受外太空威胁影响(如:小行星等);
(四)充分利用“领航者号”国际空间站上AI设备进行空间站维护工作,并确保无AI设备返回地表,保障“隔离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十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军人之间应当保持健康、纯洁的相互关系。严禁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严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严禁收受财物,吃请请吃,严禁打压民主,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原则上,行政职务低或军衔低的军人应当听从行政职务高或军衔高的军人的命令。但若该命令与《流浪地球法》相违背时,应以后者为准,有权拒绝执行其命令;

第十二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之间没有国家之分,如果有一国高级别军官对另一国家低级别军官下达命令,则低级别者应接受并执行命令。

第十三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若因任务原因而相互干扰,应以是否有利于“流浪地球计划”为考量标准。不论自身任务要紧与否,若其与“流浪地球计划”关联度不及另一队伍,应主动让行。

第二节 与军外人员交往

第十四条 若有特殊需求,地球安全军在向其直接上级申请后,配合地方单位开展与“流浪地球计划”相关的任务。若情况紧急或为及时得到直接上级批示的情况下,可以在先行执行任务,在完成任务后再向上级汇报;

第十五条 地球安全军不得通过武力,打压地方单位,索取便利。地球安全军与地方单位应是平级单位,只是在为“流浪地球计划”牺牲上具有优先权。

第五章 军队着装

第十六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在无任务时,于部(分)队中应着全套体能服(着秋季还是夏季,应根据当地地下城调节的季节气温决定),外出时应着作训服或常服。

第十七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各类任务时,应着全套作训服;着作训服时,通常穿作战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系带扎紧塞入靴内);课外(业余)活动时,可以穿作训鞋(裤口扣紧)。

第十八条 地球安全军军人在授衔、授勋或出席活动等重大场合应着礼服,佩戴好联合政府徽章及自己国家的徽章,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航空、航天、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领航者号”国际空间站驻站人员外出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宇航服,在空间站内部工作/生活时,应穿着连体制服。

第六章 入伍筛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联合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合法公民均有资格在进行完义务教育之后申请进入军校学习,一旦申请通过后即可参加军校的学习培训,毕业后将会直接进入军队。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以下几类人员,不得进入地球安全军工作:特惠人员,有重大犯罪前科人员,非地下城居民,曾有或亲属曾有数字生命派的资深经历。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在各军按原国家制定奖励机制进行军功评定的基础上,联合政府统一向对“流浪地球计划”有贡献的军人进行授勋:

(一)对“流浪地球计划”作出卓越贡献的,授予蓝色铁质勋章;
(二)对“流浪地球计划”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蓝色银质勋章;
(三)对“流浪地球计划”特别突出贡献的,授予金色金质勋章。

第三十一条 受到联合政府受训的军人在职位与军衔的晋升与调动、军事物资的配发、复员、转业、信用点与生活物资品的配给中享有优待。

第八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三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人员、装备、战场和形势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三十四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三十五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员在位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三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三十七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三十九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各单位可自行开展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自身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三节 节日战备

第四十条 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四十一条 节日战备前,各级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 节日战备结束后,各级应当逐级上报节日战备情况,组织部(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九章 军事装备

第一节装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五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四十六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四十七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节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等,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四)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五)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三节 装备的保管

(一)部(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卡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严禁出租、变卖装备器材;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四节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五节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六节 装备场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各类装备场区的位置必须确保安全,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各类装备场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无关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装备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各类装备场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各类装备场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十章 营区管理

第四十八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一节 营区治安

(一)严格营门出入管理,人员应当凭统一制发的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或者有效证件出入营门;营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情况审核、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的制发、回收;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有条件的营区,可以利用门禁、监控等系统进行辅助管理;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仿真枪、弓弩、弹弓等;严禁在营区内私自使用无人飞行器;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七)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接收网购商品应当在营区外进行;确需进入营区的,必须由接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八)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

第二节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设施应当实用、耐用、简朴、配套、完好,体现军事、军队特征,符合战备和安全要求;加强军号(信号)的规范使用,营造军号嘹亮的军营氛围;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午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各类标志标识应当醒目、齐全、规范;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场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九)不得擅自砍伐、损坏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不得私搭乱建。

第四十九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符合营区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绿色环保,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五十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五十一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营区内的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分区管理。旅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五十三条 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官兵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误击误炸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

第五十四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安全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环境改变、人员变动等时机,及时进行专题分析。

第五十五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五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十二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 容

第五十八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

(十)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第五十九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六十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六十一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

第六十二条 军人着军服佩带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四)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 举止文明

第六十三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六十四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六十五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六十七条 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六十八条 军人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船)艇、飞机以及操作武器装备。

第六十九条 没有宗教信仰的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军人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第七十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第七十一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七十二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七十三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十四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十五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及其附近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纠察人员应当佩带纠察袖标,佩戴式样和佩戴方法由地球安全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