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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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简介
基本信息
法案名称地球教育法
类别实体法
颁布机关地球联合政府大会
当前效力有效

序言

维护地球安全、维持社会运转、延续人类文明是每一个人肩负在身的责任,更是每一代人共同承担的使命。

这份责任和使命将伴随“流浪地球”计划持续长达两千五百年之久,需要百代人的努力来实现。

随着“流浪地球”计划的开始,完成地下城约35亿人安置工作后,全球后备人才、青年人才、各行各业各领域人才伴随人口总数减少而面临急剧短缺(尤其地上工作者,因环境十分恶劣导致殉职率较高)

地球联合政府,五大常任理事国以及其余成员国因此达成共识:

制定《地球教育法》,本法律完全遵循《流浪地球法》之相关规定。

综合各国教育现状适时修改、调整法律内容。

采纳中方代表建议,开展第一个周期为10年的“人才延续(Talent Continuation)”计划(中国境内称之为“一零”计划),依靠现有条件,遵循客观实际,以本法之相关规定为蓝本统一全球各国各地下城教育体系。

各国“人才延续”计划的开展以及后续教育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本法律及其子法律的相关规定。

地球联合政府设立教育部,主要负责教育系统统筹重建工作和后续教育推进开展工作。另设教育工作执行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各国各政府对“人才延续”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教育工作是否依法开展的情况。

请记住,在当前形势下,受教育的义务性质大于其权利性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缘由拒绝、逃避教育。同时,任何国家和政府不得以文化差异或性别歧视等为由拒绝、阻碍任何人接受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基本人才供给,维持地下城各工作正常运转,培养地球安全军、领航员后备力量,提高全民素质,最终实现人类文明延续与发展,根据流浪地球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球任何国家任何地下城的各级各类教育均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 本法以“新地心说”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以“人才延续”计划提出的“一切教育依靠人类,一切教育为了人类”核心原则为基本指导思想,遵循地球流浪法之文化与教育部分的基本原则,以地球为教育整体开展培养优秀人才的教育工作。

第四条 教育是地下城各系统建设和运行的基础,对于各行业必需人才的培养、提高地下城民众素质、保证人类文明不退步、最终实现人类文明的延续与进步具有决定性意义。各地下城政府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大力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球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重建和发展。

全球都应当尊重教育工作者。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地下城建设与运转服务,必须为各地下城人民群众服务,必须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且为生产劳动服务。

第六条 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必须渗透道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道德课程,定期组织道德实践,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吃苦耐劳精神、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各地下城要组织受教育者开展集体主义、大局意识、人类共同体意识教育。

第八条 全球各地下城的教育工作在满足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开展围绕本地区文化设立的课程,旨在保证人类文化多元性。

第九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全人类生存发展的利益和地下城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宗教信仰允许保留,但不允许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宗教课。

第十一条 凡人类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当前形势下,义务性质大于权利性质。

全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 地球联合政府对相对贫困的地下城予以教育协助和教育资源补助,各地下城政府应当扶持、帮助贫困群众接受教育。

残疾人团体可以进入与之相适合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可以参与在其承受范围内的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坚持教育与经济同步发展,各地下城在推进现行经济体制发展下,择时推动全球教育体系完善,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各地下城政府坚持支持科研活动开展,地球联合政府教育部牵头组织科研成果大会,交流分享科研成果,推广科学研究成果,最终服务实际。

第十五条 地下城通用语言文字若为联合政府六大官方工作语言,则可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若非联合政府六大官方工作语言,则需要以一种官方语言作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除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外,各地下城教育机构同时要开展第二官方语言的教育教学活动。所开展的两种官方语言教学中必须包含汉语、英语其中一种语言。

第十六条 地下城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地球联合政府教育部和各地下城政府教育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专业培训之教育、基础教育及基础教育以下在联合政府教育部领导下,由地下城政府管理。

高等学府由地球联合政府教育部直接管理。

军校由地球安全军直接管理。

第二章 地下城基本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前阶段教育、基础教育、专业培训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各地下城政府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培养目标等,由联合政府教育部或者由教育部授权各地下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联合政府制定义务教育前阶段的儿童发展标准,加快开展义务教育前阶段儿童的初步培养工作,各地下城全力支持适龄儿童参与此类培养活动。

第二十条 全球实行七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地下城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当地教育部门有义务使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前阶段初步培养活动,有责任监督或强制适龄少年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政府在全球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分为全球统一人才分流考试制、义务教育阶段性考试制、职业(专业)水平测试制、高等知识水平阶段性考试制、体育考核制、军人综合素质考核制。

全球人才分流考试由地球联合政府教育部全权统筹负责,并由联合政府直属考试机构组织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性考试由地球联合政府统一规定考察标准和内容大纲,各地下城政府教育部门制定详细内容并组织考试。

职业(专业)水平测试由地球联合政府和教学机构联合规定考察标准和内容大纲,由所在地教学机构组织考试。

高等知识水平阶段性考试由地球联合政府教育部和直属高等学府联合规定考察标准和内容大纲,由各高等学府统一组织考试。

体育考核、军人综合素质考核由地球安全军相关部门制定考核标准,体育考核由各地下城政府组织实施,军人综合素质考核由地球安全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球联合政府实行学业(职业)证书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经联合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

专业培训阶段,经联合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职业许可证书。

高等教育阶段,各高等学府、军校照相关标准颁发高等学业证书、军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地下城政府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地下城学校与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政府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各地下城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各地下城政府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 教育工作者

第条 人才稀缺时期,联合政府可批准各行业优秀工作者或已退休工作者返聘学校教师,人才饱和时期,联合政府应开展教师资格审核工作,选用通过审核的人士。

第条 禁止任何数字生命派、曾数字生命派及其亲属和叛乱有关者成为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应是6~13年龄段的地下城居民。(待定)

第六章 专业培训

第七章 地下城教育支持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法法律解释权属于联合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