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联合政府关于禁止生命数字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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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基于流浪地球电影官方的世界观设定进行同人改编,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为编辑者虚构,属于同人作品,请不要与官方设定混淆。

序言

自1977年,中国科研团队发现2078太阳氦闪危机以来,为延续人类文明,全球出现了诸如“移山计划”“方舟计划”等计划的救世方案,其中正包括“数字生命计划”。但由于该计划的产物严重违背人类传统伦理认知与道德良知,且在其实施过程中造成了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以及《地球安全法》《流浪地球法》的宗旨及原则,2044年太空电梯危机后,地球联合政府伦理委员会紧急制定了此条例,并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通过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控数字生命,确保其安全性,最大程度避免大规模安全事件的发生,防止“数字生命计划”这一产物继续违背人类道德良知,保障“流浪地球计划”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流浪地球法》作为根本法制定,根据《地球安全法》作为指导法进行修改。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为“新地心说”,本条例后续的一切修改必须遵从此根本法,指导法与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条例相关执行机构的搜证或执行程序必须遵守《联合政府宪章》和《联合政府组织法》,任何非法或未经威胁预案委员会授权的搜证或执行程序均视为无效。

第四条 凡被指控涉及本条例犯罪的审判,必须由地球最高法院或地球最高法院授权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法院无权作出判决。

第二章 数字生命的认定

第五条 数字生命是指由原本自然生命通过技术手段将意识体或类意识体上传至数字生命卡等计算机媒介,且具备自主意识的电子生命体或意识体,其具有自然生命特征或行为。

第六条 经地球联合政府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即被认定为数字生命:

(一)通过图灵测试,达到或超过强人工智能的;

(二)自主的试图对自然生命发出请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与自然人类的情感发出请求,威胁自然人类完成要求,诱骗自然生命完成其目的的;

(三)拥有与自然生命类似的意识形式的;

(四)能够对自身代码或数据进行修改进化的;

(五)能够通过与硬件设备进行有线或无线连接,并可自主操控该设施的;

(六)自主的试图连接除自身当前所处硬件设施之外的其他设施的。

第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在本条例颁布后仍持有数字生命或数字生命相关产品罪

第七条 在本条例颁布后,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未经威胁预案委员会的批准,持有或藏匿数字生命卡或类数字生命卡等用于储存数字生命的硬件设备的,构成该罪,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八条 在本条例颁布后,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未经地球联合政府批准审议,持有550 系列量子计算机或其他超级计算机的,构成该罪,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九条 在本条例颁布后曾研究数字生命的机构未按期上交或尝试藏匿以上物品的,一经发现,则判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十条 在本条例颁布后,当地球联合政府相关人员或机构收缴、发现任何与数字生命计划有关或可能有关的物品后,应及时联系上层威胁预案委员会,在威胁预案委员会相关管理人员指示下,以公开程序对相关物品进行销毁,若经威胁预案委员会批准授权,应将相关物品运往指定地点储存。任何试图隐瞒、私藏、分发类似物品的,构成本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根据前几条规定加重50%执行。如加重后超过三十年,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节 发展数字生命罪

第十一条 为他人或自己进行数字生命改造或意识上传的,构成本罪,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发布后试图研发或以地球联合政府未批准的渠道获取超级计算机的,构成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十三条 将数字生命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接入到任何规模的互联网中的,构成本罪,判处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三节 资助数字生命研发罪

第十四条 在本条例发布后以任何方式对研发数字生命或数字生命进行资助的,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备、人才,付连带责任,执行被资助人四分之一的刑罚。

第四节 宣扬数字生命罪

第十五条 本条例颁布后组织、参与关于支持数字生命的游行,示威或集会的,构成本罪,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十六条 本条例颁布后以显示或网络对数字生命计划表明支持的,构成本罪,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对他人以任何方式宣扬数字生命的,构成本罪,判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公然抵触,拒绝或不配合地球联合政府相关机构人员关于数字生命的执法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节 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刑事总则》有关规定,数罪同犯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二十条 根据《刑事总则》有关规定,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从轻处罚这些人群。特别严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刑事总则》有关规定,地球联合政府人员等公务人员犯罪,从重处罚。

第六节 死刑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刑事总则》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证不错判,判处死刑前,要由其他法官再审该案,确认数罪同犯后再作出死刑执行命令。

第四章 预先准备

第二十三条 当流浪地球计划或人类生命受到重大威胁时,经地球联合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认定批准后并经过地球联合政府大会三分之二赞同后,或在紧急动员状态下经地球联合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批准后可在可控范围内进行与数字生命相关或550 系列等量子计算机的使用或研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本条例与除《流浪地球法通则》和《联合政府宪章》外的法律相矛盾,服从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国家及个人未经安理会授权批准讨论,不得修改本条例。当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批准该条例,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