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政府组织法
法案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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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法案名称 | 联合政府组织法 |
类别 | 实体法 |
颁布日期 | 2044年X月X日 |
颁布组织 | 地球联合政府 |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依据原联合国第八十五届大会常会所通过之《联合政府宪章》,结合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应对太阳氦闪危机,经联合政府第十五届大会通过改组联合政府之决议,特立本法以明新定联合政府经制各部之编制权责。
第二条 地球联合政府是全地球唯一的合法的全球性质的中央政府,维护人类主权和希望的红线不容触碰。
第三条 联合政府大会为地球最高权力机关,应为联合政府最高审议、立法、决策机关。其常设机关为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此委于大会会期外会同大会各专项职能委员会行使大会诸项权力,会期内则于更高层级指导大会运作及行动。
第四条 联合政府应重新依照本法组织秘书处为全球政务之最高行政机关,依照《地球安全法》组织军事委员会以为全球武装力量之最高统辖机关,改组国际法院为地球最高法院以为全球最高审判及司法机关。
第五条 为保障流浪地球计划之实施,联合政府应组织航行与航道规划委员会以为负责地球航行事务的唯一机关。
第六条 地球联合政府之国家元首为联合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国家元首限于礼仪职责。联合政府最高执政长官为联合政府秘书长,全权负责联合政府事务处置。
第二章 联合政府大会
第七条 各国应派出一具备专业素质之代表团常驻大会,大会会期内为联合政府大会代表,大会会期外可兼任大会联专职委员会或联合政府职务。
第八条 各国代表团应派员轮番当值为大会轮值主席,以为会议主持。
第九条 联合政府大会会期为每年九月至十一月,由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如果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在半数常务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提前或延长之手段,适当增加当年会期,但不得超过会期本身时长。
第十条 联合政府秘书长可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请,经由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在非常情况下召集联合政府大会紧急特别会议。
第十一条 联合政府大会下设六个专项职能委员会:
- 一、司法与行政委员会
- 二、经济与金融委员会
- 三、军事与安全委员会
- 四、财政与预算委员会
- 五、教育与文化委员会
- 六、权力与职权委员会
第十二条 联合政府大会下设之专项职能委员会应在大会会期时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将提案或工作文件交由大会作进一步讨论。专项职能委员会在大会会期外与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大会职能职权,各委员会负责对所辖领域相关法案法规进行审议、修订与公告,并对及秘书处及军事委员会下属相关部门及相关事务负有监督协管之权责。
第十三条 联合政府大会依据《联合政府宪章》及本法行使如下职权:
- 一、修改《联合政府宪章》,并监管《联合政府宪章》的实施
- 二、根据本法第十四条行使重大人事任免权力
-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政府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四、审查和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五、审查和批准联合政府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六、改变或撤销联合政府秘书处所下达之违反联合政府法律的决议和命令
-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之提请,对重大事务进行讨论表决
- 八、根据各国代表团及常务委员会之提名,选举任命各专项职能委员会之委员会主席、委员,以组成大会各专项职能委员会
- 九、根据各国代表团及常务委员会之提请,经半数代表表决通过,依照相关规定组成特别委员会对某些事项实施监督、审查、调查,形成报告交送大会以便大会代表依据报告形成相关决议。
- 十、监督联合政府秘书处、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地球最高法院的工作
- 十一、应由地球最高权力机关所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联合政府大会有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提名或请求,表决任命或表决罢免下列人员:
- 一、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 二、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下属各部委长官
- 三、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军事委员会委员
- 四、地球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三章 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联合政府常委会委员由联合政府各成员国提名一人,由联合政府全体成员国代表选举,人数应当保持在全体代表人数的十分之一左右。设主席、副主席。联合政府常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另由当届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国代表团提名,交由联合政府大会选举任命常务委员会主席一名,以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及联合政府之国家元首;地球最高法院院长、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及联合政府秘书长自动成为常务委员会副主席。
第十六条 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每届委员会应行使职权到联合政府大会完成新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为止;常务委员会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依据《联合政府宪章》及本法,行使如下职权:
- 一、解释《联合政府宪章》,并监督其具体实施
- 二、解释《流浪地球法》,并监管、监督其具体实施
- 三、制定、颁布及修改除应由联合政府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规定及条例
- 四、在联合政府大会休会期间,审查和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联合政府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 五、改变或撤销秘书处及各国家、地区、地下城政府制定的同《联合政府宪章》或其他联合政府法律相抵触的条例、决定和命令
- 六、任免联合政府驻各国家、地区、地下城全权代表
- 七、批准或废除或修改原各国政府互相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 八、制定并颁发联合政府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联合政府的荣誉称号
- 九、决定特赦
- 十、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十一、决定全球或者个别国家、地区、地下城进入紧急状态或发布特别管制命令
- 十二、制定并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务委员会的施政计划或纲要
- 十三、在大会会期外,依照第一章第三条行使大会诸项权力
- 十四、向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及地球安全军部队下达训令、指示或命令
- 十五、监管并指导秘书处、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地球最高法院的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并根据需要,得设其他附属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对联合政府大会负责并应于大会会期时报告会期外工作。
第二十条 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主席应根据联合政府大会和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签署法案法令;签署授予联合政府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命令;签署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签署特别管制令;签署动员令。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主席缺位时,由担任常务委员会副主席的地球最高法院院长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完成重新选举的程序前,暂时代理常务委员会主席一职。如若地球最高法院院长同时缺位,则应由常务委员会任一常任委员暂时代理。
第四章 联合政府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联合政府秘书处,是联合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联合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置联合政府的一应日常政务。
第二十三条 联合政府秘书长为联合政府最高执政长官,直接对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应定期报告工作,由每届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提名,交大会表决任命。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政府秘书处下设秘书处办公厅,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事务的办理,并负责管理秘书处一应档案文件事宜。
第二十五条 联合政府秘书处应定期召开政务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由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委长官以及若干书记秘书顾问人员组成,对重大问题形成秘书处决议;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以向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联合政府秘书处根据并为执行《联合政府宪章》、联合政府的法律、法令和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 一、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监管其执行
- 二、废除或修改各部、委、司局和各级政府与联合政府的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或指示所相抵触的指令、文件
- 三、向联合政府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或议题
- 四、协调及统一并指导各部、委、司局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
- 五、监管全球各地方政府的工作
- 六、 监管秘书处下属各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合政府秘书处设置下列部委机关以主持联合政府日常政务工作:
- 民政部 教育宣传部 粮食部 交通运输部 医疗卫生部 工业生产部 能源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工程建设部 安全保卫部 资源管理部 航空航天部 世界银行
- 国际协调委员会 经济计划委员会 发展规划委员会 物资管制委员会 特惠事务委员会
- 全球通信总局 地下城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局 社会保障总局 应急救援总局 中央统计与审计总局 纪律监察总局 档案管理总局
- 科学院 工程院
第二十八条 为进行工作,联合政府秘书处得对所属各部、委、司局和其他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委、司局在自己的权限内,得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第三十条 各部、委、司局于必要时,得由联合政府大会决议增加,减少,或合并之。
第五章 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是联合政府最高军事指挥及统辖机关,负责在联合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地球安全军部队、负责联合政府一应军事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为联合政府最高军事长官,领导军事委员会工作。其直接对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应定期报告工作,由每届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提名,交大会表决任命。
第三十三条 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除委员长外,由联合政府原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派遣高级军事长官与高级军事指挥官各一员、联合政府常务委员会所提名五国派遣高级军事长官与高级军事指挥官各一员、军事委员会辖属机关主官若干为军事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军事委员会具体编制组织及其它细则由《地球安全法》规定之。
第六章 联合政府航行与航道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政府航行与航道规划委员会,是全权负责地球航行及一应辅助事务的最高指挥机关,负责在联合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与命令下,控制地球航行、规划航线、控制与维护行星发动机、处理外太空事务。
第三十六条 联合政府航行与航道规划委员会由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工作由委员会主席团负责。委员会主席团及委员会其他组成部分主官由联合政府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常任委员特别会议以讨论、决定、任命。委员会主席团由原常任理事国各派出首席代表一员、首席科学家一员,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十人,委员会所辖机关主官若干以组成。
第三十七条 联合政府航行与航道规划委员会辖属下列机关,以进行并维持委员会之运作:
地球驾驶室
行星发动机运维中心 地外空间站运维中心 预警监测中心 地球授时中心 任务指令中心 教育训练中心
联合救援司 基地管理司 航道规划司 总务管理司 科技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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