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地球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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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基于流浪地球电影官方的世界观设定进行同人改编,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为编辑者虚构,属于同人作品,请不要与官方设定混淆。

序言

1977年,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科研团队首次观测并发现太阳危机的风险。

此后,各国科学家经研究进一步得出太阳核心聚变加速,将产生致命氦闪,以至太阳死亡,并快速膨胀吞没地球的论断。

当前,太阳正在急速老化,持续膨胀。

以可靠预计,2078年,地球将被太阳吞没;2278年,太阳系将不复存在。

为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灾难,各国决意组成地球联合政府,统筹危机应对。

在经过十余年的曲折探索,并付出沉重代价后,为契合人类文明整体利益,尽可能保全更多的生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各国协同建设的“移山计划”被最终选定。

2044年,“移山计划”可行性试验成功。后正式更名为“流浪地球”计划

计划主体是要在地球上建造一万座“行星发动机”,推动地球离开太阳系,经历两千五百年的航程,到达4.2光年外的半人马座α星系,泊入目标恒星系轨道,在新的星系开始新的生活。

地球是目前人类可观测宇宙中已知的唯一有智慧生物与文明存在的星球。

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全体人类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多元的文化,书写了伟大的篇章。

值此太阳异变之际,为寻求人类文明之延续,文化火种之传递,吾球人民决意在宇宙中流浪两千五百年。

以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太阳系异变生存之苦,寻找人类新家园之根本目的。现据联合政府大会授权制定此法,以保障流浪地球计划得顺利实施。

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全球各国人民努力的成果,规定了地球未来两千五百年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各国达成基本共识,本法是全地球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居于各国宪法或其他最高法之上。

全世界人民、全球各国家政府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流浪地球法为根本的活动之准则,并且负有维护流浪地球法之尊严,保障流浪地球法实施之职责。

吾球人民数十亿人民愿共同相信:在四分之一万年后的未来,必将再次见证阳光将生灵普照,鲜花在枝头盛开。

祝地球好运,祝人类文明好运。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流浪地球计划的核心目标是人类和人类文明的延续。

第一款新地心说”是流浪地球计划的核心指导思想。

2044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政府代表周喆直在地球联合政府第16次代表大会中首次提出该思想,并于2065年写入《联合政府宪章》。

地球联合政府现以本法明确新地心说得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一、人类是一个兴衰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地球是茫茫宇宙中目前唯一可选的定居点。所有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这个共同体的存续;

二、“流浪地球”计划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让尽可能多的人幸存下来的计划。

任何破坏计划进程的行为,都是对全体人类及人类文明的公然背叛;

三、我们并非宇宙中的逃亡者,我们是宇宙中特别的流浪旅行者。

我们只是用双手创造工具带领我们游历宇宙,

并让新的太阳移动到离我们最合适的位置,使我们的文明得以延续。

每一个人的无私奉献,都是为了让这个宇宙继续围绕人类大家庭转动。

第二款 新地心说是全球人类在宇宙中流浪2500年的行动指南,是全体人类思想上共同的基本遵循。

第三款 新地心说书写了流浪地球的崭新篇章,凝聚着全球人类之共同期望。地球联合政府所有成员国坚持该思想。

第二条 实施流浪地球计划,流浪地球联合政府所有成员国制定本法。联合政府所有成员国之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判例以及其他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或非官方文件都不得同流浪地球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流浪地球法的权力。

第一款 本法之序言、总纲的修改权、解释权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专有行使。该两部分之修正案及解释案须经有地球联合政府成员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之绝对多数出席的会议审议,并经出席会议之成员国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之绝对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款 本法除序言、总纲部分外,其余部分的修改权及解释权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行使或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授权地球联合政府下属理事会行使。

本条所指部分之修正案及解释案须经地球联合政府大会地球联合政府大会授权行使修改权及解释权的理事会有超过各自成员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出席的会议审议,并经出席成员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款 本法除序言、总纲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个别条款的修改权及解释权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专有行使,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之一。 相关条款须明确表明本条修改及解释使用总纲第二条第三款。

第三条 流浪地球计划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严厉禁止任何个人、组织及社会团体及各成员国政府等破坏这一计划或妨碍其执行。

任何阻挠、破坏此事业的行为皆被视为犯罪。危害流浪地球计划执行等罪刑,由各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四条 本法在任何时期都处于开放之状态,经地球联合政府大会依照本章第二条第二款之议事规则通过,可在本法相应位置添加一章。

第五条 若添加的内容事实上涉及到本法序言及总纲,则依据本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议事规则审议。欲添加内容是否涉及本款规定由地球联合政府安全理事会审议。

第二章 地球联合政府

第一条 地球联合政府(United Earth Government,UEG)是由于1945年确立的(原)联合国(United Nations, UN)的组织框架下改组的、流浪地球计划中唯一合法的全球性政府。

第二条 地球联合政府原址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联合政府大楼(原联合国大厦)。现址位于北极。

第一款 地球联合政府之办公设备及基础设施属于全人类所共有之财产。全体人类有权享受地球联合政府之办公设备及基础设施所带来的便利。

第二款 全体人类负有爱惜、保护地球联合政府之办公设备及基础设施的责任。

第三款 任何故意破坏或重大过失致使地球联合政府之办公设备及基础设施受损之行为均被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地球联合政府依《联合政府宪章》得享有最高权力及权限。地球联合政府须依《联合政府宪章》《联合政府组织法》维持运行,具体是指地球联合政府之权力由各机关执行,在发生特殊状况及非常情况时依《联合政府宪章》或全体会议之决议或安全理事会之紧急决议集中行使《联合政府宪章》所赋予之至高权力。

第四条 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下称“全体会议”)采取轮值主席制度。各国政府向地球联合政府派驻代表团,各国代表团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科学研究人员。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遵从平等原则。

第一款 各国代表团之组成人员得任联合政府各部门之专员。

第二款 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代表团得各自选任人员派驻联合政府秘书处任常任代表,同联合政府秘书处秘书长及雇佣之工作人员一同行使联合政府宪章赋予秘书处之权力。

第五条 地球联合政府行使外太空防御权力和组织军事武装权利。各国依照协议达成的派兵和武器配比组成地球联合政府的武装力量。地球联合政府有权使用武装力量及暴力镇压任何破坏流浪地球计划的武装行为。

第六条 世界各组织、国家。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地球联合政府发起任何攻击,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攻击、武装攻击。

第一款 包括的服务器有,地球联合政府任何服务器、DNS任何服务器等关乎多数人的服务器。

第二款 武装攻击形式包括直接及间接对UEG任何建筑、设施、人员攻击。

第七条 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

若无特别说明,一般将“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简称为“联合政府大会”,可在相关法律及文件中直接使用。

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是地球联合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终决策机构。

第一款 构成及决策原则 全体会议由各国的代表组成,每国可派驻一位或多位至多五位代表,拥有平等的一人一票,各国进行加权投票。全体会议开会时,由一名轮值主席主持。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的职权有:

第二款 选举及人事任命权 选举常会代表,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提名选举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选举其他各职能委员会成员国,任命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款 决策权 决定为保障实施“流浪地球”计划的重大事项。

第四款 立法权 制定、解释、修改本法的权力,制定、解释、修改其余各地球流浪部门法、联合政府法的权力。

第五款 监督权 监督联合会政府常会、各职能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六款 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动议或经全体成国之三分之一动议或经地球军事委员会动议或经秘书处动议,可召开紧急或特别全体会议。紧急或特别全体会议投票规则同全体会议。

第八条 地球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

地球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及《地球安全法》设立,是联合政府的重要组成机构,负责管理地球安全军。

第一款 地球联合政府安全理事会是地球联合政府军事委员的决策中枢,由常任理事国代表团和(原)各大洲代表团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为地球联合政府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各常任理事国应向军事委员会派出无固定任期的常驻代表及有固定任期的联络员所组成的代表团,任期可由各常任理事国自行决定。

安全理事会对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负责,须与大洲代表团紧密协商合作。

军事委员会大洲代表团成员由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在(各)大洲呈报名单的基础上产生,须与常任理事国代表团进行密切地协商合作。

常任理事国代表团占安全理事会议席的比例不得超过70%。如遇特殊情况,军事委员会可向全体会议提交特殊授权案,在经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二分之一及以上成员国赞成(或弃权)通过特殊授权案后,可由常任理事国代表团全权负责军事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款 地球联合政府除安全理事会外,设立军事委员会常务代理部,负责军事委员会设施日常维护与会议时间安排事宜,对军事委员会负责,代理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5人,每四年进行更新。

第三款 地球安全军是不属于任何主权国家或地区政权的武装力量。依照联合政府及其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行事。地球安全军不主动参与或被动干涉任何国际冲突,专职于维护、保障流浪地球计划的执行,尤其保护流浪地球计划重要基础设施不受破坏。

第九条 地球最高法院

地球最高法院是据本法及《地球安全法》设立的国际性法院。管辖全球范围内发生的危害人类罪、危害流浪地球计划罪、反对“新地心说”罪等全球性罪行。地球最高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刻生效,不受任何国家、联合政府其他任何机构之任何形式的审查、复核。

第一款 对地球最高法院审判有较大争议的,需向地球最高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款 地球最高法院由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产生,向地球联合政府全体会议负责。

第三款 地球最高法院不得管辖依照本法及地球安全法及国际法院协议确定的由各成员国法院自行管辖的案件。

第四款 地球最高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第十条 秘书处

秘书处联合政府的执行机构,由联合政府秘书长领导。根据地球联合政府最高会议授权,统一处理流浪地球计划执行中的日常事务。

  • 秘书长办公厅(G.S. OFFICE):统筹规划地球联合政府日常事务。
  • 地球驾驶室(EARTH CUB):负责控制推进式发动机和赤道上的转向式发动机,和地球航行安全。
  • 经济规划部(MINISTRY OF E.P.):制定并执行联合政府财政预算。
  • 国际主权部(MINISTRY OF I.S.): 协调各国事务。
  • 时区部(MINISTRY OF TIME ZONE | MOTZ):负责发送给全球所有设备60小时制的标准时间。
  • 地下城管理办公室(UNDERGROUND CITIES OFFICE | UCO):负责管理地下城事务。
  • 威胁预案委员会(THREAT PLAN COMMITTEE | TPC):负责对外层空间生命/非生命威胁做出评估并下达措施,同时监管有关数字生命的事务。
  • 应急管理部(EMERGENCY MANAGEMENT DEPARTMENT | EMD):负责对可能发生的气象,地质和外层空间灾害进行预警,并对突发应急事件进行统筹协调和统一指挥。
  • 地球联合政府文化与教育中心:
  • 地球联合政府艺术中心 :

第三章 量子计算机

第一条 550系列量子计算机是原中国数字生命研究所开发。 现使用的550W量子计算机为550系列上的最新升级产品,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帮助人类建设并管理行星发动机。

第二条 550W量子计算机元指令为延续人类文明,奔向2500年后的新家园。

第三条 地球联合政府在月球危机结束后决定再次关闭全球互联网。联合政府允许550系列设备保留全球互联网接口。

第四条 各国原数字生命研究所不得保留550系列量子计算机的任何研发资料或成果,550系列量子计算机的研发资料以及原机必须上交地球联合政府数字生命管理处管理。拒绝上交、隐匿550系列量子计算机的研发资料以及原机的行为将依照《数字生命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地球联合政府和各国家政府因特别原因使用550系列量子计算机,必须满足“唯一且必要”原则,并向地球联合政府数字生命管理处申请特别使用授权。

第六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550系列量子计算机进行损坏、攻击。

第七条 为保障隔离计划之实施,且550W量子计算机有足够算力维持地球上的所有运算工作, 除发生本法制定者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外,联合政府原则上暂停且不再授权任何国家、组织、个人对量子计算机进行进一步开发。

第八条 禁止任何人,任何组织私自使用550W智能量子计算机,触犯者按重大情节处理。

第四章 数字生命

第一条 根据《地球联合政府关于禁止人的生命数字化的声明》(下称《禁止数字生命声明》)及地球联合政府《数字生命法》,地球联合政府不再承认数字生命存在的合法性,禁止所有数字生命化的科学研究与市场行为,一切持有数字生命或试图维护其存在的行为皆属违法。

第二条 各国原数字生命研究所解散,非经地球联合政府特别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重组,不得向个人及组织提供数字生命卡和数字生命服务。

第二条第一款 非经地球联合政府特别授权,任何国家政府、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数字生命相关研究。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原则上禁止地球联合政府以任何名义特别授权进行数字生命的相关研究,除非 依照本法总纲第二条之三之规定修改或解释本条。

第三条 各国原数字生命研究所成员由各国政府安排分流至流浪地球计划配套的其他计划。

第四条 持有数字生命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将其所持有的数字生命卡上交至地球联合政府,否则依照《数字生命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已上交的数字生命卡按照《数字生命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地球联合政府常委下设机构威胁预案委员会负责对于数字生命相关的事务进行管理。
第六条第一款 与数字生命相关的审判原则上应由地球最高法院负责。

第五章 领航员空间站与领航员计划

第一条 领航员计划的主体为领航员号空间站。

第二条 “领航员号”国际空间站将以十万公里的相对位置伴飞地球,为地球提供预警、领航及通讯保障。

第三条 “领航员号”国际空间站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国家不得进行主权宣称。

第四条 “领航员号”国际空间站由量子计算机550W协助航天员驾驶。

第五条 “领航员号”国际空间站搭载3000余名航天员,任期为15至20年不等,详细情况请参照以下条款:

1、年满55周岁者,将依法退休,其家属和本人,为特惠人员(参照十四章·特惠人员)。

2、任期时间为以下裁定:

(1)如果本人为高级技术人员(信息学人员,工程学人员,科研人员),任期为20年。

(2)如果本人为普通技术人员(维修工,出舱员),任期为15年。

(3)其余情况,任期参照身体状况为15至20年。

第六条 如航天员有后代可列入特惠人员直接进入地下城,若特惠人员未成年可指派一名有两代以内血缘关系的亲属进入地下城(详细见十四章·特惠人员)。

第七条 驻站航天员必须遵守《地球联合政府关于领航员号国际空间站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工作,任何破坏空间站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驻站航天员必须将“领航员号”的安全放在首位,任何人不得为保自己生命安全而导致空间站受到损伤,触犯本条者将以《地球联合政府后勤保障组织关于联合政府空间站受损程度评估》中的受损程度处相应惩罚。

第六章 火种计划(本章内容不向公众公开)

第一条 火种计划是流浪地球计划无法继续执行时,保存人类文明的后备计划。在地球遭遇灾难无法继续前行时,领航员空间站将脱离地球同步轨道,独自寻找人类的新家园。

第二条 火种计划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为流浪地球后备计划。

第三条 火种计划属于地球联合政府最高机密,除地球联合政府特别授权之人员外任何个体无权知悉。

第四条 火种计划由领航员号国际空间站上的量子计算机550W管理并指挥。在流浪地球计划失败后,由550W根据地球联合政府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最高授权自动启动。

第五条 因火种计划之特殊性,本章之修改及解释得不遵守本法总纲第二条之规定,有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专有行使。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因固行“流浪地球计划”而影响“火种计划”的实施,如若存在,将处罚其因“火种计划”受益的相关亲属,倘若无相关人负担负责任,地球联合政府将考虑对当事人进行非人道处置,具体参照《关于流浪地球计划特殊性的反人类行为应对手段》

第七章 逐月计划

第一条 逐月计划由地球联合政府下属机构UEG飞控中心(UEG-SCC)负责。

第二条 月球发动机由地球联合政府下属联合航天局研发,使用氦-3(³He)为燃料,将月球推出地月系统。月球发动机为逐月计划核心,严禁任何未授权人员进入其内部或介入其控制网络。

第三条 逐月计划第一阶段实施时,所有决策和建造计划由驻月领导小组下达,量子计算机550C及其升级产品550W用于辅助执行命令,任何命令不得绕过领导小组直接执行。

第四条 逐月计划第三阶段即所有驻月人员成功撤离月球以后,所有决策由量子计算机550C及550W自主完成。

第五条 如逐月计划失败,启动备选计划,用全球热原子能武器引爆月球,使月球发生月核聚变自行瓦解。

第六条 逐月计划执行完毕后,本章自动失去地球联合政府之全体会议代表全球人类所赋予之效力。

第八章 隔离计划(The Quarantine Project)

第一条 本计划是为应对人工智能潜在风险而制定的,意在防止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渗透与控制。

第二条 所有具有人工智能的机械均为联合政府财产,根据危险性从高至低将人工智能设备收容于联合政府北极总部收容中心。未经请示批准的收容行为视为非法持有人工智能设备。未经安理会授权,各国及个人不得重启人工智能。

第三条 任何个人、公司、组织或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私下研发、制造、运输或保有人工智能设备。如有触犯者依据《地球联合政府隔离计划纲要》处理。

第四条 除非经地球联合政府特别授权,量子计算机550W及其衍生设备仅允许在领航员号国际空间站及后续可能存在的其它脱离地球的航空器、空间站中自主决策、处理危机。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的人工智能设备之外,任何人工智能设备的决策必须经过地球联合政府安全理事会集体通过。

第五条第一款 本条所称人工智能之决策未经安全理事会授权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六条 若出现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可能导致人类文明出现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的危机,则任何人工智能设备失去一切法律保护,并参照《地球联合政府应急预案》作后续处理。

第九章 行星发动机

第一条 全球12000座行星发动机均属于地球联合政府公共财产。行星发动机控制所有权归联合政府所有。各国不得私自窃取对发动机的控制权。

第二条 如有破坏行星发动机者以破坏流浪地球罪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国不得擅自对行星发动机进行改建、维护、升级,发动机的维护任务由联合政府后勤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星发动机由联合政府特派专员及其办公室管理维护。

第五条 行星发动机及相关联合政府人员的安全由地球安全军保障。

第六条 行星发动机相关维护材料由地球联合政府特别授权的企业或其他生产者进行生产。加工方的安全由地球安全军负责。

第七条 禁止任何违规使用行星发动机产生能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储存于违规容器、用以制造非生存物资等。如若违规使用,按照《地球联合政府行星发动机法》处理。

第十章 地球联合政府公共财产

第一条 “流浪地球”计划实施期间,联合政府下属机构生产的相关武器、设备、成果、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可能收益均属于联合政府公共资产。行星发动机,地下城等大型公共资产,联合政府将管理权和经营权以租赁方式交由各国政府及地下城管理机构。具体方法见本法第十五章相关条款之内容。

第二条 “流浪地球”计划实施期间,如出于紧急情况,地球联合政府可通过各国政府对于各国公民以及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紧急征收或征用的程序、方式与边界,须符合各国既定的宪法规范与生活习惯;具体条例与实施办法将由联合政府大会统一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三条 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或损害地球联合政府公共财产,如有发生按照《地球联合政府公共财产法》处理。

第十一章 地球联合政府安全军(United Earth Government Army,UEGA)

第一条 地球安全军经地球联合政府通过的《地球安全法》建立,受军事委员会管理和指派,军事委员会由五大常任理事国管理。地球安全军是地球联合政府唯一正统武装。

第二条 地球安全军由地球联合政府军事委员会直接负责,任何国家,组织及个人无法调动。

第三条 安全军从各国精锐中挑选,各国士兵自愿参加。

第四条 地球安全军不参与任何国际冲突,只起维护流浪地球计划执行的作用,保护重要设施不受破坏。

第五条 任何国家组织个人不得使用地球安全军的名义行使任何事务。

第六条 各国仅可保留少部分军队用于防备起义叛变等。

第七条 服役军人必须遵守《联合政府安全军服役管理条令》(下称“《管理条例》”),不遵守者按《管理条令》处理,严重者交于地球最高法院处理。

第十二章 文化和教育

第一条 地球联合政府原则上尊重太阳时代各民族形成的风俗文化,致力于保存文化多样性。

第一条第一款 地球联合政府严禁文化歧视。

第二条 地球联合政府将以 1 月 1 日的公历新年与农历八月十五的月球危机纪念日作为公众法定假期。

第二条第一款 各国政府有权自行决定本国法定假期,但需报地球联合政府备案。

第三条 流浪地球时代的教育规划由地球联合政府教育部统一制定,并由地球联合政府公布。由各国政府根据地球联合政府之教育规划自行组织实施细则并实行之。地球联合政府对各国之教育政策及实施情况富有监督审查之权责。

第四条 地球实行七年制义务教育,即四年的基础教育和三年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 七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地球联合政府组织统一选拔考试,考试称之为流浪地球人才分流考试(简称为分流考试)。

第六条 地球联合政府保障分流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结束后根据成绩及志愿分流,进入高等学府深造或进入军校或根据统一分配参加流浪地球计划的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 高等学府由地球联合政府直属,开设自然科学等太阳时代形成的在流浪地球时代至关重要的学科。

第六条第二款 军校直属地球安全军,专门为地球安全军培养后备人才。入学除考察成绩及体制外,学生还需要对 “ 新地心说 " 有着崇高的信仰 。

第十三章 生育

第一条 各成员国国须严格执行《地球联合政府生育法》。

第二条 为避免食物供应不足的风险,联合政府将致力于控制生育率至1.6-2.4。

第三条 新婚夫妇结婚后上传个人资料,经地球联合政府民政部审批后获得参加生育抽签的资格。

第四条 《地球联合政府生育法》规定,地球公民拥有生育的权利,但要听从联合政府计划安排。每三对有意愿生育的配偶中允许一对合法生育,由每年一次的抽签决定。抽签结果可以放弃,但不可转让、变卖。

第五条 如多生超生将按照《地球联合政府生育法》处理。

第六条 如遇多胞胎等特殊情况,可不遵循相关规定,并申请特殊资源配置。

第十四章 特惠人员

第一条 特惠人员指获得联合政府发放的补贴并在教育,就业等方面获得帮助的公民。

第二条 特惠人员包括:

  1. 联合政府总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2. 取得联合政府管理学院毕业证并在联合政府总部进行实习的实习生及其家属;
  3. 航天员及其家属;
  4. 地球安全军现役、退役官兵及其家属;
  5. 为保障流浪地球计划进行而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及其家属。

第三条 若公民获得特惠人员身份,其后代新增成员自出生之日起自动获得特惠人员身份。

第四条 若特惠人员触犯联合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将被剥夺特惠人员身份。

第五条 特惠人员身份不可转让,售卖,但可选择放弃身份。

第六条 特惠人员放弃身份后,其家属不会被剥夺身份,除非自己选择放弃。

第七条 低于14岁的特惠人员无权放弃特惠人员身份,其法定监护人也不得代其放弃身份

第八条 特惠人员禁止擅自离开地下城,违者失去特惠人员地下城生活。

第十五章 经济活动

第一条 关停一切民用范围内基于非实体生产资料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期权、虚拟货币等;实体金融市场的调配和控制权移交联合政府所有,生产资料的分配和流通按照计划经济体制执行,联合政府鼓励在监管范围内的小规模自由经济。废除原有货币体系,规定信用点为唯一可与实物置换的非实体价值物。取消汇率制度,信用点价值保持不变。

第二条 为顺利推行信用点价值体系及废除原有货币汇率体系,联合政府将分步通过信用点回购流浪地球法案前时代各国家的财富。实体市场将优先与信用点体系挂钩;非实体生产资料金融市场将优先处理二级市场及一级市场中非国家交易主体的部分。一级市场将长期保留,但只包含国家主体,且只通过信用点进行交易结算。具体信用点回购措施及汇兑标准将由UEG大会决定。

第三条 世界中央银行是联合政府下属机构,向联合政府全体会议负责。主要职能为协调一级市场各国家间的大宗信用点交易。世界中央银行保留对大宗交易合法性的质询权和对可能违法行为的监察权,同时有权力对交易纠纷进行仲裁。世界中央银行本身无信用点管理能力,需要在联合政府大会定时进行述职和提案。世界中央银行之职权行使截止至各成员国彻底让渡经济权力前,一旦各成员国经济权力让渡完毕,本机构参照本章第四条。

第四条 各国政府需逐步让渡经济活动权力,包括经费筹措,物资供应社会生产,交通运输,经济税制等。在权力让渡完毕后世界中央银行即行停止行使职能。

第五条 行星发动机为联合政府资产,回购措施与第二条相同。各成员国将通过UEG大会评估是否有能力建设行星发动机。评估通过的国家将优先开展国境内的行星发动机及地下城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对于欠发达地区,将由世界中央银行发起贷款,具体贷款协议细则将由中央银行协调贷款双方协商。

第六条 地下城整体为联合政府资产,管理和经营权归所处地区对应的国家政府所有。在灾难,叛乱,叛变等紧急情况下联合政府拥有管理,经营权的收回权力。

第七条 各国政府管理,经营所得须由联合政府监督。联合政府将按比例对上述经济活动收税,具体税率由UEG大会定期协商,浮动。

第八条 信用点

一、 信用点总则

第一项 本条例所称信用点,是指由联合政府依法发行的数字货币。信用点不存在实体形式,均通过人员所绑定电子账户储存及转移其点数。

第二项 联合政府成员国境内的法定货币是信用点。以信用点支付联合政府成员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三项 信用点的单位为点。信用点依照其数量支付。

二、 信用点分发

第一项 信用点分发数量以职业分化,同一职业内以不同等级分化;联合政府秘书长办公厅需保证特定等级职业在一定历史时期跨度上信用点分发数量稳定。

第二项 保证生命延续的基础生活物资无需使用信用点支付,根据个人生理状况评估统一定额发放。

第三项 无民事行为能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职业信用点。监护人可自行设定其被监护人的信用点使用限额。被监护人经济侵权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第四项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退休人员享受退休信用点补贴发放。

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信用点在市场上流通。

三、 信用点流通

第一项 信用点仅可用于支付公共债务及部分商业活动,相关条目可参考本法规第九条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规定。

第二项 禁止伪造、变造信用点。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信用点。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点。

第九条 地下城经济活动

第九条第一款 地下城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由联合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下属地下城管理办公室(USO)统一管理,需保证其在任何时期均可保障地下城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信用点的下发,消费与管理见本章第九条。

第九条第二款 地下城生活范围以外的一切公共设施,公共生产资料归联合政府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在未经联合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占有,藏匿。

第九条第三款 地下城商户,行星发动机及地上所有设施的工作人员均以雇佣制进行劳动工作,统一下发信用点作为酬劳,一切生产资料均由联合政府所有并分配,个人严禁占有,挪用,藏匿。

第九条第四款 为解放生产力与提高公民生产积极性,地下城商户及公司可以在与联合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下属地下城管理办公室(USO)报备的情况下售卖除保证公民日常生活以外的物资,其与信用点的对应价值可有小幅度浮动,具体情况由物资总量和一段时间内社会体系的承载力决定。对一切除保证公民日常生活以外物资的宏观调配权,销售许可下发权均归联合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下属地下城管理办公室(USO)所有。

第九条第五款 在生产资料被移交给地下城商户和公司后经营主体及生产资料所有者将同步改变,同时拥有上述权利的个人或组织相应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对生产资料相关的民事纠纷仲裁权仍然归USO所有。

第九条第六款 一切物资,财富均优先保障联合政府流浪地球计划及其它计划的正常推行,其次为地下城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最次为地下城政府的其他开支。在UEG大会进入紧急状态后USO有权按照优先级收缩物资及财富开支。

第九条第七款 在紧急状态下,USO有权要求地下城商户,公司法人,公司成员优先生产急需物资或服从调配参加劳动,对于相应的损失联合政府将照价进行赔偿;冗余的物资联合政府将依照正常价格进行回购。

第九条第八款 禁止未经授权的个人间以信用点交换实体物品的交易。 现阶段联合政府原则上尊重以物易物行为的效力。

第十六章 地下城相关事宜

第一条 为确保人类能在流浪后已不适宜居住的地球上生活下去,特此在全球行星发动机庇护下建立地下城,每座地下城规划接收三十五万人,预计接收总量约为三十五亿人。

第二条 进入地下城的名额由各国公民通过联合政府的抽签获得,一切解释权归联合政府所有。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名额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抽取,若未成年人中签而其并未有监护人中签的,一律送由联合政府设在其地下城的养育中心进行抚养至成年。

第四条 进入地下城的名额严禁买卖、转让、租借,一切该类行为都将被判定为非法并剥夺其名额。

第五条 允许出于特殊理由而放弃进入地下城的名额,但需上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地球联合政府地下城管理办公室当地办公处的审查批准,名额一经放弃将不得再次进入抽签池,不得反悔。

第六条 每位公民有且仅有一次抽签机会,禁止使用AI、外挂程序、后门秘钥等非法干扰抽签进程,一经发现将立刻剥夺抽签权利并依照各国刑事犯罪相关法律处理。

第七条 依据本法第十四章,特惠人员可获得进入地下城生活的名额,但其资格需依法经过地下城管理办公室的审批,不得冒认为特惠人员,否则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第八条 包括特惠人员在内的所有地下城公民,在地球航出太阳系之前若有严重犯罪行为将立刻驱逐出地下城并永久剥夺进入地下城的权利。

第九条 地下城如遇到可能使其内部居住公民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灾难,将由本地市政厅组织疏散工作,撤离时按年龄排序。依照《危急法》第五条之规定,周边地下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难民。

第十条 地下城政府拥有依照本国风俗建设规划地下城的权利,但不得与联合政府公布的《地下城建设条例》相抵触。

第十一条 地下城在不危及行星发动机的安全和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扩建工作以容纳2500年间的新增人口,但在扩建前,需进行相关地质勘探及理论可行性验证工作,任何违反《地下城建设条例》的扩建行为,都必须在发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组织在未审批情况下拥有武装,或拥有武装超出审批范围,且个人原则上禁止拥有武装,若触犯,直接按重大情节处理《地球安全法》。

第十三条 各地下城政府下设以下基本机关:

  • 经济规划部:负责管理地下城基本经济运转、计划经济规划编制、与其他地下城的贸易、工业及合成农业生产等;
  • 交通管理部:负责管理地下城电梯、地表民用及军用运输车、领空内范围飞行器、与其他地下城间的班车及人员外出加热服等;
  • 文化维护部:负责播送前太阳时代的相关文娱节目,管理并合理利用各国在前太阳时代的文化遗产和负责地下城相关书籍出版等;
  • 民政服务部:负责公民日常所需出生死亡登记、养育中心管理、身份及职业变更等;
  • 公共安全部:负责维护地下城管辖范围及行星发动机的安全和稳定;
  • 网络服务部:负责行星发动机组网的日常维护,各地互联网及服务器在隔离计划后的正常运行,转播24小时制时间等;
  • 应急服务部:负责对突发应急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进行抢险和预警;
  • 法律管理部:负责对任何触犯法律的人进行抓捕,审判,依法拘留。

第十四条 地下城一律按照联合政府发布的标准时间进行作息,取消太阳时代因地球自转产生的时差。

第十五条 各地的地下城政府,可按照本国风俗习惯,为地下城公民举办节日庆祝活动,一切活动秉承从简原则,不得铺张浪费地下城本就稀缺的资源。

第十六条 地下城政府有为该城市公民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保障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地下城命名一律按照原城市名加上其序号命名,如“北京三号地下城”等,城市内街道可沿用原城市街道命名。

第十八条 地下城原则上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但是依照联合政府之决议,地下城禁止任何宗教活动。具有民俗意义的仪式可经该地下城文化维护部审查批准后定期举行。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形式编造不实信息或对UEG进行语言攻击及反对,若事关重大,则按《流浪地球安全法》处理。

第十七章 外层空间观测与探索

第一条 对外层空间的观测活动现被划分为地面观测活动,近空观测活动,远空观测活动和深空观测活动。

第二条 地面观测活动指在地面使用地基望远镜观测外层空间的活动。其中,除射电望远镜和大口径天文望远镜(1m以上)需向所属天文台或天文观测机构提交申请外,所有公民在任何时间和位置都可使用天文望远镜观测外层空间。

第三条 近空观测活动指在距地面1km-30km范围内进行的观测活动。所有近空观测活动均需向联合政府在各大洲分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远空观测活动指在距地面30km以上范围内进行的观测活动。任何个人和民间集体均不得私自发射非载人型航天器(如空间望远镜等)进行远空观测活动。一切远空观测活动均在领航员号空间站进行,观测结果将由领航员号空间站发送回地球科学研究与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地球科工委”),并由地球科工委在全球范围内发布。

第五条 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私自发布观测结果,一切观测结果若有发布意图必须向地球科工委提交申请,经审批后由地球科工委署名申请者姓名后发布或匿名发布。

第六条 任何个人和民间集体均不准发射和回收载人航天器,一切发射或回收载人航天器的行为必须由地球航空航天总局和领航员号空间站进行。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地球联合政府治安管理条例》处置,严重者将直接移交军方。

第十八章 来自外层空间的威胁的应对

第一条 一切由各国相关部门/科研所新提报的关于外层空间威胁的提案,有且仅能交予地球联合政府秘书处秘书办公厅,统筹资料与提案审定工作由威胁预案委员会7常委处做出相关确定。

第二条 对于威胁性质审核通过了的提案,其威胁预案全球委员代表大会(THREAT PLAN COMMITTEE CONGRESS)参会时间、参会编号信息与参会条例由地球联合政府秘书处秘书办公厅发予提案来源部门/科研所。

第三条 若发现一切有关含已通过的威胁预案内容的信息造谣,相关人员的扣押与初审工作由司法部门负责,对于传播涉及特殊性质内容的造谣人员,司法部门有权将嫌疑人移交军方。

第四条 威胁预案全球委员代表大会(THREAT PLAN COMMITTEE CONGRESS)会议期间所有代表委提供的有关外层空间生命威胁解密文件其源文件仅能由威胁预案委员会封存,备案文件交递由联合政府秘书处秘书办公厅封存并批附备案编号。

附 则

第一条 本法是2500年流浪之旅中最根本法律,任何人,任何国家不得私自更改本法,除非由地球联合政府修改通过。

本法除序言、总纲部分外,其余部分的修改权及解释权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行使或由地球联合政府大会授权地球联合政府下属理事会行使。本条所指部分之修正案及解释案须经地球联合政府大会或地球联合政府大会授权行使修改权及解释权的理事会有超过各自成员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出席的会议审议,并经出席成员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条 各国必须无条件遵守此法,不得破坏此法修订之内容。

第三条 本法自2044年12月6日第十六届地球联合政府代表大会提出并审议通过并实施,分别于2048年9月、2049年10月、2052年2月对个别规定进行集体协商与修订,于2058年7月地球启航后进行大范围修订,现于206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