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政府地下城抽签管理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权利。为延续人类文明、最大程度保障人类生存、发展、进步之需要,根据《联合政府宪章》《流浪地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联合政府地下城管理部门负责抽签工作,各成员国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配合抽签工作。联合政府大会负责抽签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处负责抽签监督工作。
第三条 联合政府各成员国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国抽签条例,报联合政府审批后生效。各成员国应当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本国抽签办法的制定、报批程序。
二、抽签资格
第四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地球居民均有抽签资格。不受年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未成年居民获得地下城居住资格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直接获得地下城居住资格。
第六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因公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其他愿意担任未成年监护人的人。该监护人必须符合未成年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直接获得入住资格:
- (一)参与流浪地球计划的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和高级工程师;
- (二)参与流浪地球计划工作中因公、因病造成1-6级伤残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
- (三)参与流浪地球计划工作中因公牺牲的烈士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
- (四)参与流浪地球计划工作中立过两次一等功、三次二等功或五次三等功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抽签人员可以选择在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参与抽签。
第九条 抽签资格渠道为联合政府官网。
三、抽签程序
第十条 因联合政府已经关闭全球互联网,本次抽签程序由550系列量子计算机采用专线网络进行,各成员国应当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器、带宽承载以及开放部分端口以连接量子计算机。
第十一条 本次资格抽取采用抽签和登记两种方式进行,地球普通居民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的人员采用登记方式分配资格。
第十二条 每位居民在每次抽签环节只有一次机会;中签人可自愿放弃中签资格。
第十三条 中签资格是进入地下城的唯一合法凭证,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转让、赠与、出借或出租。
第十四条 联合政府可根据放弃中签资格的人员数量、物资储备情况、地下城容纳人口比例等情况,决定是否开启下一轮抽签。
第十五条 各成员国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人口普查和本年度人口出生、死亡等情况,综合确定抽签人口总数。
第十六条 各成员国地下城根据本国地下城建设的具体情况和资源储备情况决定中签人员比例,中签人数不得少于本国总人口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抽签结果由联合政府统一公布,在本轮抽签登记完成后三日内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八条 抽签结果公布后,各成员国应当立即开放地下城,并在一年内完成全部已中签人口的迁移工作。
第十九条 每位中签人员可以携带不超过30公斤的行李。
第二十条 各国可根据本国地下城建设具体情况,决定本国已中签人口是否携带武器,宠物等物品。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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