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联合政府生育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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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地球法(节选) == | == 流浪地球法(节选) == | ||
1977年,中国科研团队发现太阳危机的风险正在逐步显露。30年内,各国科学家进一步推出太阳核心聚变加速,将产生致命氦闪,以至太阳死亡,并快速膨胀吞没地球的论点。太阳正在急速老化,持续膨胀。预计2078年,地球将被太阳吞没;2287年,太阳系将不复存在。为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灾难,各国决意组成[[地球联合政府]],统筹危机应对。在经过数年艰辛探索经历严重挫折后,“[[移山计划]]”被最终选定,在2056年试验成功后正式更名为[[流浪地球计划|“流浪地球”计划]]。计划主体是要在地球上建造一万座“[[行星发动机]]”,推动地球离开太阳系,经历两千五百年的航程,到达4.2光年外的半人马座α星系,泊入目标恒星系轨道,在新的星系开始新的生活。 | 1977年,中国科研团队发现太阳危机的风险正在逐步显露。30年内,各国科学家进一步推出太阳核心聚变加速,将产生致命氦闪,以至太阳死亡,并快速膨胀吞没地球的论点。太阳正在急速老化,持续膨胀。预计2078年,地球将被太阳吞没;2287年,太阳系将不复存在。为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灾难,各国决意组成[[地球联合政府]],统筹危机应对。在经过数年艰辛探索经历严重挫折后,“[[移山计划]]”被最终选定,在2056年试验成功后正式更名为[[流浪地球计划|“流浪地球”计划]]。计划主体是要在地球上建造一万座“[[行星发动机]]”,推动地球离开太阳系,经历两千五百年的航程,到达4.2光年外的半人马座α星系,泊入目标恒星系轨道,在新的星系开始新的生活。 |
2024年3月10日 (日) 17:13的最新版本
流浪地球法(节选)
1977年,中国科研团队发现太阳危机的风险正在逐步显露。30年内,各国科学家进一步推出太阳核心聚变加速,将产生致命氦闪,以至太阳死亡,并快速膨胀吞没地球的论点。太阳正在急速老化,持续膨胀。预计2078年,地球将被太阳吞没;2287年,太阳系将不复存在。为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灾难,各国决意组成地球联合政府,统筹危机应对。在经过数年艰辛探索经历严重挫折后,“移山计划”被最终选定,在2056年试验成功后正式更名为“流浪地球”计划。计划主体是要在地球上建造一万座“行星发动机”,推动地球离开太阳系,经历两千五百年的航程,到达4.2光年外的半人马座α星系,泊入目标恒星系轨道,在新的星系开始新的生活。
地球是宇宙中已知的唯一有文明存在的星球。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全体人类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书写了伟大的篇章。值此太阳异变之际,为寻求人类文明之延续,文化火种之传递,吾球人民决意在宇宙中流浪两千五百年。
地球联合政府据授权制定此法以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太阳系异变生存之苦,寻找人类新家园之根本目的。以保障流浪地球计划得顺利实施。
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全球各国人民努力的成果,规定了地球未来两千五百年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全地球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居于各国宪法之上。
全世界人民、全球各国家政府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流浪地球法为根本的活动之准则,并且负有维护流浪地球法之尊严,保障流浪地球法实施之职责。
流浪地球计划以新地心说为指导思想
地球联合政府现以本法明确新地心说得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 人类是一个大家庭,地球是茫茫宇宙中目前唯一可选的定居点。所有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这个家族的存续;
- “流浪地球”计划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让尽可能多的人幸存下来的计划。任何破坏计划进程的行为,都是对人类的公然背叛;
- 逃亡的不是我们,不是地球。我们只是让宇宙加快转动,让新的太阳移动到离我们合适的位置,每一个人的无私奉献,都是为了让这个宇宙继续围绕人类大家庭转动。
新地心说是全球人类在宇宙中流浪2500年的行动指南,是全体人类共同的珍贵财富。
新地心说书写了流浪地球的崭新篇章,凝聚着全球人类之共同期望。
2044年12月3日,中国代表周喆直在地球联合政府第16次代表大会中首次提出该思想,并于2065年写入《联合政府宪章》。
地球联合政府在此重申,吾球人民共同相信我们会再次看到蓝天 鲜花将会再次挂满枝头。祝地球好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球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以平衡各地下城的物资的生产与配给,推行计划生育,维护维护地球环境和人类后代的生存权益,规范人口数量和质量,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流浪地球法通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地球联合政府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地球联合政府为避免食物供应不足的风险,联合政府将致力于控制生育率至1.6-2.4之间。
第三条 各地下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在推行计划生育时依法行政、公平公开、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地下城市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人口及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部门。
第四条 地球联合政府计划教育与文化委员会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部专门负责领导全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包括生育抽签工作也由地球联合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进行。
各地下城市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法所称“夫妻”,是指已经注册结婚或经过特定程序认定合法的伴侣关系。
第二章 生育与人口发展规划的指定与实施
第六条 地球联合政府计划教育与文化委员会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部编制生育与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供需、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依照规定调整生育限制措施,调控特定地区内的人口数量。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料服务与保障。
第七条 执行计划生育措施时,应根据个人家庭情况、经济收入、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行分类分策,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 各地下城市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地下城各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计划生育工作。
各机关、地球治安军、预备役及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应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计划与调节
第九条 夫妻有生育权利,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下属的机构的指导,实行有计划的生育。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条 夫妻实行有计划生育的,应当按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要求进行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不孕不育症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计划生育期最大数内享受技术辅助生育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履行任务时,应当尊重夫妻的权利和体面,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任何个人隐私。
生殖健康
第六条 地球联合政府将提供全面的生殖健康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女性月经期、妊娠、生产等周期健康指导,男性生殖健康检测等方面的服务,为个体提供全面的生育保障。
第七条 禁止将基因改造等不符合人类伦理道德、或者可能导致后代遗传疾病等风险的行为用于生殖目的。
第八条 任何医学机构和从事生育辅助技术的工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技术操作,在生殖过程中切实保障生命健康安全。
新生儿抚养
第九条 出生后的新生儿一律纳入政府社会保障统一管理,为其提供完整、免费的医疗保障、教育保障以及福利保障等全面知识和服务。
第十条 鼓励哺乳喂养,新生儿母亲在产假期间得到足够的时间来照顾幼儿。
第十一条 减税鼓励企业提高女员工产假期的支付水平,以及提供免费儿童托管服务,从而鼓励女性返聘和工作。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生育不当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劳动强制等方式。同时应当对偷渡走私的非法办证者严肃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应当给予其必要的教育和帮助,并对其父母、监护人或者其他直接义务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应由地球联合政府依法处理,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文明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强制性节育、强制性堕胎、强制性绝育等非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予以罚款,对个人予以处罚。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说明
1.夫妻有生育权利,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地球联合政府规定夫妻必须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这既是夫妻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利。此项规定主要出于保障全球人口数量的稳定。
2.已达到一定孩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生育。
为了让每个家庭都能够拥有自我决定的权力,地球联合政府规定达到一定孩次的夫妻可以选择是否继续生育。此项规定出于保障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3.夫妻实行有计划生育的,应当按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要求进行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科技的发展加速了人类对资源消耗的速度,同时也加剧了环境问题。计划生育将有助于控制人口数量。地球联合政府规定,夫妻必须按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要求进行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以确保生育安全和健康。
4.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地球联合政府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强制性节育、强制性堕胎、强制性绝育等非法行为的机构,将吊销执业证书,并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对医疗行业严格监管的体现,也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
总结
地球联合政府生育法草案主要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护地球环境,维护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夫妻的生育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技术辅助生育服务、非法行为的追究、隐私保护等方面。
附则
本法解释权归地球联合政府所有
本法已收入流浪地球法(法典)
相关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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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地球法律 | 流浪地球法 • 地球安全法 • 地下城条例 • 地球教育法 • 地球联合政府关于禁止生命数字化条例 |
联合政府法律 | 联合政府宪章 • 联合政府组织法 • 联合政府环境保护法 • 联合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法 |
联合政府法规 | 地球安全军服役管理条令 • 联合政府地下城抽签管理暂行条例 • 地球联合政府危险化学、生物、放射性制品管制条例 |